第10部分 (第1/4页)

答复是:实际不可能的。何以呢?假定理想文化为一极限,实际文化向它逼近,这会产生下列几种情形。第一,如果一个个人的行为规合于一个文化理想的某一个要求或某一些要求,那末他不一定能在一切情形之下规合于一个文化理想的一切要求。就中国传统文化来说,确有文化分子不取“不义之财”。这种人可视“钱财若粪土”。但是,他也许好色。这就不规合于“圣人之教”,虽然“圣人”自己也不见得一定不好色。如果这个人既不好货又不好色,那末他也许好骂人。这也不合“圣人之教”,虽然“圣人”自己对骂人颇感兴趣……这样一直想下去,只要有一个要求他有一次不能规合,那末就是他在实际文化中不能完全规合于理想文化。第二,个人尚且如此,包含许多个人构成的群体的实际行为之更难规合于文化理想,那是更不用说了。第三,实际文化之向理想文化逼近时,逼近的程度之大小受逼近时文化分子所在的实际情境之影响甚至决定。在同质而且稳定的社会里实际文化规合于理想文化的程度大于异质的和不稳定的社会。这种变化很容易见之于道德行为中。在同质而且稳定的社会里,要婚姻关系稳定,要人说话守信,要人讲义气,都比较容易。可是,在异质而又*的社会里,要人规合于这些要求,那就困难得多。在一个社会文化的变迁里原有文化要件逐渐归于消失或废置时,规范型模常能延续一段时期,至少它在教堂或孔庙或学校教科书里存在。其实,在这种情形之下,这样的规范型模已与当前的社会情况不合了。例如,现在还要中国妇女守“三从四德”,是不会引起太多人附和的。因为它已经失去了实际的内容和原有的道德动力。如果有任何权威把这样的规范型模予以倡导、强调或灌输,那末因它表面的应迫声威犹存且夹杂着现实权威,以致少有人敢于正面迎头反对,而不得不相率作表面的附和。在这样的情形之下,一定会出现道德的“伪君子”,打起“道德官腔”。于是,道德愈提倡愈空虚,愈没有人听。到了这个地步,道德之被糟践,已是无以复加了。

十 文化与价值

价值是文化组成的要素。价值为文化质料的组织提供种种罗聚的方式。我们要充分了解一个文化,必须深入地去了解它的价值系统。如果我们不了解一个文化的价值系统,那末该一文化的事物呈现在我们前面时,将为不知有何意义且在时空中偶然碰在一起的一堆东西而已。比如我们游历埃及。埃及人自己正在金字塔旁玩得起劲,我们则瞠目不解,只是傻笑。之所以如此,一方面的原因,是我们没有摸清埃及人为什么有这种动作之背后的价值系统。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我在云南昆明等地看见美国军人常请中国小姐一起拍照,但常遭中国小姐拒绝。美国军人就说:“我不明白她为什么这样害羞。”他们的确不明白。他们从自己的文化价值出发,没有摸清那藉中国风俗习惯而展布出来的文化价值系统。“入境问俗”之必要在此。我们不能设想这个地球上有无价值含在其中的文化。我们只能设想有价值而尚未明文化或形诸社会实际的行为,例如,某些道德理想、宗教天国、黄金世界等等。价值常常藏在目的里面。人往往为实现某一目的而活动,因此也就是为着某一价值的追求而活动。美国商人疯狂竞争是为追逐经济价值;印度人曾成千地跳入恒河是为了追求解脱现世苦厄的永恒价值。价值是有生物禀赋并且在社会中生活着的人之文化的心灵活动之产品。这种文化的心灵活动回头又延续、丰富或改变文化。文化的改变常为价值的改变。

价值有属于某一个人的,或一小群人的。卓越的艺术家,时代的先驱,伟大的思想家,宗教的创建者,这些人物的价值常常是各自酝酿的。在他们的价值尚未得到众人了解与接纳时,他们的价值只是属于个人的。于是,他们受到冷漠,有时甚至受到*。苏格拉底,早期的皮卡索,早期的萧伯纳都是。一旦他们的价值被众人了解和接纳时,他们的价值便社会化了。在一个历史悠久的文化中,最大多数的价值是社会活动的产品。当着一组价值只为社会中一小群人所分享时,这一小群人常被视为特殊人物。例如,“竹林七贤”、“四大寇”。

毫无问题,价值是每一个人的心灵真实内容之一。人的心灵与高级计算机的重要差别之一,就是人的心灵能作价值判断,尤其能作超越一个时代的好恶和一个人群的是非之伟大的价值判断。罗素就是这种人物,梁启超也有这种气象。个人所涵摄的价值,有时是他自己创造的,有时是社会价值的内化,有时是二者之混合。可是,无论是怎样形成的,个人的价值有而且只有这个人的价值才是一切的价值的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